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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事法律实务 

刑事法律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63
任务0个      作业10个      笔记4813条      浏览次数13368
课程时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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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课程是司法助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的目的是: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学分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培养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刑事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本领,并为以后进一步深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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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周学习进度
本周周一(4月13日)学完第三章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点罪名全部内容,周二(4月14日)开始学习第四章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本周周末完成并提交第三章作业。
发布于:2020-04-12 18:32:07 王玲
第六周学习进度
第三章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点罪名的计划学习时数是8学时,原计划第五周4学时,第六周4学时。由于清明节放假,4月6日周一停课一次,因此,学习内容顺延,第七周周一(4月13日)学完第三章第二节全部内容,第七周周二开始新一章内容。第三章作业本周发布,截止时间第七周周末。
发布于:2020-04-06 15:01:09 王玲
第五周学习进度
第五周的学习内容:为第三章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点罪名。第三章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点罪名的计划学习时数是8学时,也就是本周4学时,下周4学时。具体学习的罪名以PPT课件为准,一共讲了20个重点罪名,阅读教材的时候可以只阅读老师课件中讲到的罪名,没有讲到的可以不看。每个重点罪名要求学懂四个方面:概念、犯罪构成,本罪认定,处罚。除教材外还要求阅读刑法典分则第三章。最后完成本章作业。
发布于:2020-03-29 20:51:32 王玲
第四周学习进度
周一,继续学习第二章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学完后完成第二章作业。周二,学习第三章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章重点罪名内容较多,第三章第一节内容较少,同学们在本周内完成这两部分内容即可。
发布于:2020-03-23 08:46:41 王玲
第三周学习进度
第三周的学习内容:为第二章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点罪名。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点罪名的计划学习时数是6学时,也就是本周四学时,下周周一2学时。具体学习的罪名以PPT课件为准,一共讲了13个重点罪名,阅读教材的时候可以只阅读老师课件中讲到的罪名,没有讲到的可以不看。每个重点罪名要求学懂四个方面:概念、犯罪构成,本罪认定,处罚。除教材外还要求阅读刑法典分则第二章。最后完成本章作业。
发布于:2020-03-16 09:03:28 王玲
第二周学习进度
第二周,周一(3月9日)学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周二(3月10日)学习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作业:完成第一章作业,下周六,3月14日前完成并提交;
发布于:2020-03-08 14:39:30 王玲
共4813条笔记
李溢秋 06-22

(三)绚私枉法罪
概念
绚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绚私枉法、绚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李溢秋 06-22

(三)绚私枉法罪
概念
绚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绚私枉法、绚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李溢秋 06-22

(三)绚私枉法罪
概念
绚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绚私枉法、绚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李溢秋 06-22

 玩忽职守非的构成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8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李溢秋 06-22

 玩忽职守非的构成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8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李溢秋 06-22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受贿罪
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

来自:第九章 渎职罪>第二节渎职罪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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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
王玲 副教授
教学团队
课程暂无负责团队
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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