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现代市场经济急剧发达、市场失灵的危险时常存在,而通过法律规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正是各国调整经济的法治手段,经济法律制度也因此成为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人的一种基本规则;随着我们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法更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体系建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将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知识自然必不可少,《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是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书记官专业以及相关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主要解决学生在就业后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能够完成所需的经济法律事务处理,直接对接法律文秘、书记官及相关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
1.入伙的条件:
(1)全体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告知义务。
2.入伙的法律后果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定义: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退伙
(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情形:两钱两死一资格;
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时间: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3.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3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
全体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告知义务
2.入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私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1.自愿退伙
(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口诀:30+无不利影响
(2)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口诀:约定、同意、本人、他人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情形:两钱两死一资格
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时间: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3.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仿冒假冒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表现形式2:与知名商品混淆行为;
表现形式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表现形式4虚假表示的行为;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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