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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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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基础与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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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参考与训练5:【减刑与实际执行的刑期问题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     )。 
A.2/3 
B.1/2 
C.3/4  
D.1/4 
-----------------------
参考答案:B。 
解析:无期徒刑的减刑,在减刑之后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3年;其他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参见《刑法》第78条第2款。 
注意:假释也是遵循这一基本规则。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但有一点明显区别,假释不适用于管制、拘役,但减刑使用管制、拘役。
发布于:2020-05-29 08:11:19 赵江
学习参考与训练4:【减刑与实际执行的刑期问题2-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    )。 
A.不得少于20年 
B.不得少于13年 
C.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D.不得少于10年 
---------------------
参考答案:B 
解析:被判无期徒刑,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其实际执行的期限均不能少于13年。本题为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问题,其实际执行也不能少于13年。参见《刑法》第78条第2款。 
附: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发布于:2020-05-29 08:09:04 赵江
学习参考与训练3:【假释考验期内犯罪】
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4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六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参考答案:D。 
解析:
(1)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分别按照“先减后加”、“先加后减”的计算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2)如果是无期徒刑假释,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出现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如果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论有期徒刑多少年,直接按照无期徒刑收监执行。法律条款如下: 
附1:《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具体本题,原判决是无期徒刑,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即以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3)无期徒刑与9年合并,适用吸收原则,不再考虑什么“先减后加”、“先加后减”的计算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仅仅适用于有期徒刑之间的数罪并罚的计算。
发布于:2020-05-29 08:06:34 赵江
学习参考与训练2:【假释条件】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 
A.一律不能适用假释 
B.有条件地适用假释 
C.改为有期徒刑后,才能适用假释 
D.患有严重疾病的可能适用假释  
--------------------
参考答案:B。 
解析: 
(1)假释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犯罪分子的刑期执行是:无期徒刑执行13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1/2以上。 
所以,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1)、(3)的情况下,可以假释,所以选B。 
(4)当然,假释的条件不是一层不变的,符合特殊情形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什么事情。 
附:《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发布于:2020-05-29 08:04:46 赵江
学习参考与训练1:【不得假释的情形】
1.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
参考答案:B。 
解析:对累犯以及绑架、杀人、强奸、抢劫等7种特定犯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行为,且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参见下列法律条文。 附1:《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对吕某法律禁止假释。 附2: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因此对吕可以减刑。故B项正确。
发布于:2020-05-29 00:10:49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五)本周学习主要内容
1、假释:对象条件、刑期条件、实质条件 2、减刑: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3、时效的含义及时效追诉问题
发布于:2020-05-29 00:10:18 赵江
共264条笔记
卞明达 07-16

所谓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来自:暂无章节名称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构成
卞明达 07-16

罪状

是指罪行关系条纹对具体犯罪及其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和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罪状一般只是对某一犯罪特有的构成要件事实特征加以描述

罪状的种类

1 简单罪状,是指在条文中仅写出犯罪名称即罪名

2 叙名罪名 是指在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详细描述的罪状

3 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 空白罪状 亦称参见罪状是指条文只规定了某种具体犯罪,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则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罪名,顾名思义,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等。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确定方式,少数采用定义明示式,绝大多数采用包含式的方式。

1.定义明示式罪名。是指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2.包含式罪名。是指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确定该条所规定的罪名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各章节的标题,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具体罪名,即种罪名、个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受贿罪等,都是具体罪名。

2. 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罪状中只包括 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选择罪名,是指某-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既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是指虽然某一 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来自:第四部分 具体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卞明达 07-16

减刑的实践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与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

减刑的间隔是指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减刑的幅度是指犯罪分子每一次适用减刑可以减轻的刑期。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执行制度>减刑
卞明达 07-16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卞明达 07-16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3、刑罚必须依法适用

4、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5、刑罚的属性在于给犯罪人痛苦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2、使用对象不同3、适用根据和程序不同4、适用机关不同


来自:第三部分 刑罚: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法执行、刑罚消灭>刑罚裁量>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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