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刑事诉讼法》是高职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教学对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至关重要。本课程分为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刑事追诉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五个部分。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有四个:一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二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领会其制度精神;三是培养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力,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检索能力及将规范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四是培养学生程序意识、诉讼权利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该课程对社会学习者提升相关知识技能也有重要意义。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提起主体不同
2、理由不同
3、提起方式不同
4、提出途径不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提起主体不同
2、理由不同
3、提起方式不同
4、提出途径不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提起主体不同
2、理由不同
3、提起方式不同
4、提出途径不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提起主体不同
2、理由不同
3、提起方式不同
4、提出途径不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提起主体不同
2、理由不同
3、提起方式不同
4、提出途径不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答: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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