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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应用法律系 \ (吉林)法律文秘\ 民法原理与实务(1)(吉林20200226) 

民法原理与实务(1)(吉林20200226)

所属专业 (吉林)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课 |    学习人数556
任务8个      作业6个      笔记2450条      浏览次数158409
课程时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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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课程讲授了民法的相关原理、制度和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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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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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根据有无意思表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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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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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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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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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杉 04-13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 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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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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