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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应用法律系 \ (北京)刑事执行\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所属专业 (北京)刑事执行 |    课程属性 |    学习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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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于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效力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要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符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我国溯及力的原则及立法规定:我国刑法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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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
肖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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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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