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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4626
任务0个      作业33个      笔记3688条      浏览次数367945
课程时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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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是高职法律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课程的设计根据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合理地设计了课程内容,积极探索并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重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积极探索与实践“以民事案件诉讼流程为主线”整合课程理论知识内容、“以核心能力培养为项目”构建课程实践教学实训内容,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并运用到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之中。做到了:以法律事务人才培养为落脚点,明确课程目标;以诉讼参与能力培养为出发点,整合课程内容;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与练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解决了:谁学、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学得怎么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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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增珠扎 04-02

(一)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 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在裁定移送时,遇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究竟向那一个法院移送,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 *级人民法院受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截定所确定的管辖权法院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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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璐 11-28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来自: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基础
齐光耀 11-27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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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光耀 11-27

 起诉—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因资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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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光耀 11-27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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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光耀 11-27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他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诉讼上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以终结诉讼的活动。  法院调解的效力—指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时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院的调节笔录的效力。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厉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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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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