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课程负责人

刘 薇

(北京)法律文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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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的消灭【案例分析题】(5月31日)

    2020-05-31

    () 请于67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3岁女孩。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某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李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20057月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与李某结婚。20119月后李某生一子。马某之妻知晓后,欲对马某重婚行为提起诉讼。

    请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 刑罚的消灭【学习任务】(5月31日)

    2020-05-31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

    1. 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事由。

    【★ 刑罚消灭是对刑罚权的一种限制,它表明刑罚权不是无限的,而是具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后果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适用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刑罚消灭制度”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时效

    1.时效的分类

    2.追诉时效的期限

    3.追诉时效的计算——①.一般追诉时效的计算;②.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计算;③.追诉时效的延长;④.追诉时效的中断。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重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甲,而不能追诉乙。】

     

    (二)赦免

    1.大赦

    2.特赦

    3.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三.刑罚消灭制度”的重点法条: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 刑罚的执行【3.案例分析题】(5月24日)

    2020-05-25

    () 请于531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2014411日,犯罪人盛某伙同本村居民陈某窜至某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在该车站候车的旅客文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造成文某重伤。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判,盛某和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在押送监狱途中,盛某满不在乎地说:“没什么了不起,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

    问:盛某和陈某可以适用假释吗?说明理由。

  • 刑罚的执行【学习任务2.假释】(5月24日)

    2020-05-24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执行:是指判决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改造罪犯的机能,促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假释”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假释的概念——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原判死缓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但如果原判死缓的犯罪分子,除非刑法特别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外,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2.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适用假释应考虑其对所在社区的影响。

     

    3. 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注意下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1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
    特定人群适用假释应从宽掌握。【只需一般了解,特定人群主要是指:①. 过失犯、中止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②.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③.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④.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⑤. 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⑥. 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注意: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三)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

    1. 累犯。
    2.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
    是指上述列举的犯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里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指以犯罪组织形式实施的暴力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所谓“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本条所列举的几种犯罪,而且还包括其他使用暴力手段,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 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3.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4.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不得假释。

     

    (四)假释的考验期和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2)无期徒刑:10年。

    【★注意: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没有被减刑,执行13年后被假释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②. 如果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假释的,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多于十年的,其考验期限为十年;③.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被假释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少于十年的,其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司法实践中,第一、二种情况很少见,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执行13年后,没有被减刑或者减刑后剩余刑期还超过10年以上的,基本上不可能。】

     

    2.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84条。此外,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没有执行的刑罚:
    .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
    【★ 注意,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

    ★ 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犯罪分子在假释前隐瞒了其他犯罪,表明其悔罪表现并不完全真实可靠,不符合适用假释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 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4. 假释期间认定遵守规定的效果——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事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 刑罚的执行【学习任务1.减刑】(5月24日)

    2020-05-24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执行:是指判决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改造罪犯的机能,促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减刑”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减刑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 减刑是一种行刑制度,与前述的“减轻处罚”中的量刑制度不同。 】

     

    (二)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是对自由刑的减刑。
    【★减刑不等于减去刑罚,减刑是一种改造制度。下列情形“
    不属于”《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①. 死缓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②. 附加刑的减刑;③.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④.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三)减刑的条件:

    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但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不得减刑、假释。】
    2.
    “应当”减刑的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本部分的内容是行刑过程中的减刑。

    ★注意:减刑无禁止性的规定。与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原则上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例外——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缓刑、假释是将罪犯放归社会,所以,应该更慎重一些,附有一定的条件,例如,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四)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但限度(即最低执行期限)有限制。】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一般的死缓(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不含死缓二年考验期;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不含死缓二年的考验期),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缓二年的考验期)。

     

    2.幅度——是指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此部分的内容一般了解即可)

     

    3.注意关于减刑、假释的几个对比:
    .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即不得假释,原则上也不得适用减刑(除非有立功表现)。
    【★可以这样理解:减刑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只要改造好就可以减刑,相当于“吃稀饭”的权利;而假释则是优等的权利,是将罪犯放出去,相当于“吃红烧肉”的权利。无论是严重错误(不退赃),还是一般错误(不履行财产性判项),都不能享受假释(即吃红烧肉)这一优等的权利。犯一般错误,基本权利减刑只是受到一定限制,即减刑的幅度应有所限制;犯严重错误,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权利被剥夺一半,因为减刑的理由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五)减刑的程序【★ 与“假释”相同】

    1.一般减刑的总体性规定: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死缓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1个月内裁定。

    3.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