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课程负责人

刘 薇

(北京)法律文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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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应用——刑法的种类【2.案例分析题】(5月10日)

    2020-05-10

     () 请于517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2016年,甲因赌博欠下乙赌债10万元。2017年,甲因生活所迫,向丙借款50000元。2018年,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甲又向丁借款20000元。鉴于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乙、丙和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甲欠他们的债。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应用:刑罚的种类【1.学习任务】(5月10日)

    2020-05-10
    (〜 ̄▽ ̄)〜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本周课程的内容:

    (一)刑罚的体系:
    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 

    (二) 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即,从业禁止)。
    ★★因此,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


    ★★ 基于大家已经在56日至9日学习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本周的重点则是死刑制度、附加刑以及非刑罚处理方法。关于课程重点,本周会有四个补充专题——死刑制度、禁止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即,从业禁止)、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体系和种类处修改的三个条文:

    1. 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将刑法第50条第一款【死缓变更】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 将刑法第53条【罚金的缴纳、减免】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作业。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 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5月5日学习任务】

    2020-05-05
    (〜 ̄▽ ̄)〜
     ★★ 本周的学习内容为——主刑制度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大家在学习这些刑罚制度时,虽说不难,但是由于知识点多且繁杂,所以记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需要一些总结。除了了解各个刑种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外,大家在学习时还可以自己做张表格,表格的横向是各个主刑刑种,竖向列这么七项内容:执行机关、是否关押、罪犯待遇、刑期的起算及折抵、是否适用假释制度、期限、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 刑罚概述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如下:
     1.主刑的概念、特征、种类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禁止令”规定。——此部分内容要予以关注,将来要与缓刑、假释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下学期课堂上会予以重点讲述。
     3.注意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4.在学习有期徒刑时,一定要留心,后期学习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是一重点。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
     2.相关作业将会在周日晚公布。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ノ♡(。・ω・。)ノ♡
  • 刑罚概述【2.补充专题:刑事责任】

    2020-04-26

    ★★★ 刑事责任的概念: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谴责和刑事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法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可以说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它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严重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者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者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承担,既不能株连非犯罪者的他人,也不能由非犯罪者的他人代为承担,这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这一点也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责任的强制性。


    ★★★ 刑事责任相关的时间:
     1.
    应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是指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成立之日到追诉时效期满这段时间。
     2.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司法机关开始追究犯罪到确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3.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确定的有效判决生效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时间。


    ★★★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
    定罪处刑——
    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后同时被处以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国际法中的外交惯例,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等原则而确立的。对于这类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


    ★★★ 刑事责任的终结与刑事责任的消灭
    1.刑事责任的终结——
    是指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包括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1】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刑事责任的终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后即终结。
      ②.宣告有罪同时判处刑罚的人,刑事责任因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而终结;其中被判处缓刑,缓刑没有被撤销的,缓刑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犯罪分子被依法假释的,假释的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
      ③.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④.犯罪后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被我国司法机关驱逐出境后,其所负的刑事责任随之终结。

      2】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包括:
      ①.属于公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期满以后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②.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自诉人在追诉时效内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撤回起诉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③.行为人在追诉时效前死亡或者失去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2.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不仅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而且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定理由只有一种,即军人戴罪立功。《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 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1.
    首先,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位一体,互相依存
      ①.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犯罪与刑事责任同时产生,同时成立,没有孰先孰后之分,一个行为成立犯罪之时,也是刑事责任确定之日。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是并存共生的关系,而非因果关系。
      ②.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看,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原因,二者之间表现为一种因果关系。
      ③.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主要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内在根据。之所以让犯罪人服刑罚,不仅因为他实施了犯罪,而且因为他应当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不能说有刑事责任必然会有刑罚,但有刑罚必须有刑事责任,这是确定不移的。
     2.其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又是互相独立的——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是主观之于客观的活动。刑事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它以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为根据。行为人不是因为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都来自刑事义务。刑罚的独立性表现在刑罚是国家制定的处理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方法或措施,国家在惩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所以说,在刑法学中,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同一层次的三个独立范畴,它们各有自己的价值和理性体系,三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罪、责、刑体系。
  • 刑罚概述【1.学习任务】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