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课程负责人

刘 薇

(北京)法律文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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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数【2.案例分析题】

    2020-04-19
    (〜 ̄▽ ̄)〜 请于4月26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 罪数【1.学习任务】

    2020-04-19
    (〜 ̄▽ ̄)〜 
      ★★ 罪数论是刑法中较为复杂、难度较大的一个知识点。考虑到大家的接收程度,自学阶段只需掌握基本知识即可,比较难的内容回头在课堂上教学。
      ★★ 罪数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何定罪,存在疑问、不是那么标准的一罪应如何处理。例如,甲偷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仅有一个行为,但可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存在疑问,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定性。又如,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后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两个行为,一个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另一个触犯了招摇撞骗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要以一罪论处。
       ★★ 区分罪数的标准[领会]
      1.在我国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2.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财产犯罪如果针对普通财物,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新罪。例如,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仅定盗窃罪一罪。但如果是针对特殊物品如枪支、文物等实施财产犯罪,事后又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则应数罪并罚,因为这些物品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权利,还代表了社会利益、公共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讲,后续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数罪并罚。例如,盗窃枪支后又非法买卖枪支的,应以盗窃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 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2】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否包括了数行为?
         以上五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科刑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也被称为单纯一罪,即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现象。
       【2】法定的一罪——立法上的一罪,一般是指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是,通过适用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全面的评价的情形。 
       【3】科刑的一罪——亦称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是指存在数个单纯一罪或者数个法定一罪,原本应评价为数罪,但仅按其中最重刑处断即可的情形。
      4.部分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开学后课堂上予以介绍。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
      3.请于4月26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ノ♡(。・ω・。)ノ♡
  • 共同犯罪【2.案例分析题】

    2020-04-12
    (〜 ̄▽ ̄)〜  请于4月19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 案例:2018年7月某日,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两千余元), 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 张某。王某向东逃离两百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的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一百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 共同犯罪【1.学习任务】

    2020-04-12
    (〜 ̄▽ ̄)〜 
     ★★ 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部分最为复杂、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共犯理论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1.我国传统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更多地强调共同犯罪是犯罪的共同,即各共犯人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目前我们资源库中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就是采用传统刑法学的理念。如果甲(19岁)与乙(13岁)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乙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因为其不具备责任要件,不成立犯罪,故甲、乙二人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现今的刑法理论的观点更多的认为——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行为的共同,或者说是客观不法层面的共犯,与责任无涉。即“违法(客观不法行为)是连带(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例如,甲(19岁)与乙(13岁)共同实施杀人行为,两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就应成立共犯,至于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那属于责任层面的问题,与共犯无关。共犯理论的这种转变,应当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对此,开学后的课堂上,我将会重点给同学们详讲此处内容。同学们在自学阶段,以资源库的内容为主,掌握传统理论即可。
     ★★ 一、本章的理论结构(知识要点):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的犯罪行为;③.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4.共同犯罪的类型:①.任意的与必要的;②.事前通谋的与事前无通谋的;③.简单的与复杂的;④.一般的与特殊的。 
    5.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①.主犯及其刑事责任;②.从犯及其刑事责任;③.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④.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6.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此问题可等到课堂上听讲解】: 
    ①.共同犯罪与身份; 
    ②.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③.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况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 二、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关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于4月19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案例分析题】

    2020-04-05
       (〜 ̄▽ ̄)〜   请于4月12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一题一个笔记,本周请提交两个学习笔记。
     ★★ 案例1: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 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案例2: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不管家里,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 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得免妻死。试分析,甲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属于何种停止形态及应负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