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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数论是刑法中较为复杂、难度较大的一个知识点。考虑到大家的接收程度,自学阶段只需掌握基本知识即可,比较难的内容回头在课堂上教学。
★★ 罪数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何定罪,存在疑问、不是那么标准的一罪应如何处理。例如,甲偷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仅有一个行为,但可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存在疑问,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定性。又如,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后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两个行为,一个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另一个触犯了招摇撞骗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要以一罪论处。
★★ 区分罪数的标准[领会]
1.在我国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2.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财产犯罪如果针对普通财物,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新罪。例如,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仅定盗窃罪一罪。但如果是针对特殊物品如枪支、文物等实施财产犯罪,事后又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则应数罪并罚,因为这些物品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权利,还代表了社会利益、公共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讲,后续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数罪并罚。例如,盗窃枪支后又非法买卖枪支的,应以盗窃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 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2】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否包括了数行为?
以上五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科刑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也被称为单纯一罪,即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现象。
【2】法定的一罪——立法上的一罪,一般是指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是,通过适用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全面的评价的情形。
【3】科刑的一罪——亦称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是指存在数个单纯一罪或者数个法定一罪,原本应评价为数罪,但仅按其中最重刑处断即可的情形。
4.部分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开学后课堂上予以介绍。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
3.请于4月26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ノ♡(。・ω・。)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