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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曾有矛盾。赵某某听说马某某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1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某在汉川城区得知马某某在紫云街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及其余5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帮忙,并在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赵某某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到马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下车持刀向马某某逼近,距离马某某四五米时被马某某发现。 马某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涵闸河堤奔跑,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某及同伙跟随追赶。 当赵某某一行人追赶四十余米后,马某某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往河心方向游。赵某某等人看马某某游了几下, 因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后逃离现场。数日后,马某某的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 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溺水死亡。
请问:
(1)赵某某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赵某某等人构成何罪?